纪律检查建议书

更新时间:2023-01-14    来源:建议书    手机版     字体:

纪律检查建议书精选3篇

纪委一般指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纪律检查建议书

一、法定依据

(一)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根据该规定,与规则不冲突的监督执纪规定依然有效。因此,纪律检查建议的法定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二)监察建议的依据

监察建议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适用情形

(一)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情形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本人认为适用纪律监察建议应当是纪律检察机关在线索处置中,主要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后,对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要求其按照干管权限和职责,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方式。

(二)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一种方式,与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建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同,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建议适用情形也不应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可参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探索制定专门的工作规则,以保证监察建议的规范使用。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应与纪律检查建议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主要针对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纠正不当决定命令、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形。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应当对监察建议书的制作权限、文书规定、整改责任、提出异议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

第2篇: 纪律检查建议书

4月9日上午,北宅街纪律工作委员会向沟崖社区党委提出了《纪律检查建议书》,这也是北宅街纪律工作委员会向基层党组织提出的第一份《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沟崖社区党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党委员会反馈整改和执行情况。

去年以来,街道纪律工作委员会在处理党员违纪违法纪审查中,沟崖社区党委相继发现5名党员因吸毒、吵架等原因被开除党籍处分。这种问题的连续发生充分反映了沟崖社区党委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足,存在管理党治党松软的问题。4月10日,街纪委员会与组织部门约谈沟崖社区党委书记,列出问题清单,限制整改期限,充分利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学习强国等平台,切实提高党员的日常管理。沟崖社区党委书记表示,前期部分党员违纪问题对社区党员产生了非常不良影响,今后社区党委一定会在党员教育管理上下功夫,牢牢抓住党员管理。

下一步,北宅街纪工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住重要环节,逐步巩固两个责任,不断创新纪检建议书等文件运用,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管理问责的有效机制。

第3篇: 纪律检查建议书

无论纪律检查建议还是监察建议都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措施、方式,均是实现监督职能的手段。在运用中,有些人分不清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两种文书常常混用,这不仅对我们自身工作有序开展造成影响,对接收文书方也会造成困惑,长期文书混用,还会使公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产生质疑。因此,弄清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区别,是我们有效运用两种文书的前提。

1、主体不同

《纪律检查建议书》制作(发文)主体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建议书》制作(发文)主体为监察委员会。

2、客体不同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很显然,《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客体是有关党组织或党员,确切是指发文机关的同级或下级党组织、党员。

监察建议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监察建议书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我们可以推出《监察建议书》的客体具体包括:(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以及含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单位;(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3)国有企业;(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其他含有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单位。

简而言之,《纪律检查建议书》既可以对党员也可以对党组织;而《监察建议书》只对单位,且涵盖单位范围要比《纪律检查建议书》更广。

3、依据和适用情形不同

《纪律检查建议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可以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由党组织对被反映人做出谈话、批评教育、作出检查、纠正违纪行为、调整工作或职务、通报批评、退出违纪所得等处理。

例如:2017年,杨某及其女儿(时为在校学生)提出低保申请,经所在社区调查、办事处核实,河北邯郭市丛台区民政局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9年9月杨某女儿就业,起始月薪3000元,杨某家庭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杨某在随后的低保年审中,将其女儿以前的“在校证明”修改时间后重新复印,提交社区和办事处进行年审并通过。对查实的上述问题,丛台区纪委按规定给予社区书记王某、办事处民政助理党纪处分;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刘某,对分管工作失察负领导责任,丛台区纪委向办事处党工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调整其原工作岗位。上述建议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况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者职务进行调整”。

《监察建议书》目前没有明确文件性规定,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中,对监察建议的范围指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除此之外,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重大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监察建议书》相较于《纪律检查建议书》具备更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比如,2019年丛台区纪委监委在办理区某局张某、杨某某等人违规收取商户费用问题时,发现该局有关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商户随意罚款,鉴于有关聘用人员为非党员,丛台区纪委监委向该局发送《监察建议书》,要求其对杨某某等人进行处理,并就相关问题情况进行整改。

本文来源:http://www.cyloushi.cn/wenmi/229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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