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心得体会_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0-12-01    来源:心得体会    手机版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心得体会_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1

新时代孕育新征程。3月23日,在监察法通过的第三天,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成为纪检监察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刻,注定非同寻常;这一笔,必将载入史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猛药去疴,重拳出击,“老虎”相应落马,“苍蝇”纷纷拍灭……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持续增强,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征程,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当“看风景的人”,更不能当看热闹的“吃瓜群众”,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坚定扛起使命,重整行装,冲锋在前,以“再出发”的精神投入到神圣而光荣的纪检监察工作中。

“看风景的人”游离于“风景”之外,看风景“怡然自得”。“吃瓜群众”游离于“真相”之外,看热闹“谈笑风生”。纪检干部纪检干部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光荣使命,一定不能当这两种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时代,纪检干部还肩负着监督调查处置的特殊使命,手握惩治腐败的“尚方宝剑”,如果甘当“看风景的人”,甚至乐当“吃瓜群众”,不敢唱“黑脸”,不敢当“包公”,不愿得罪人,不愿“管闲事”,对违纪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看见了当没看见,发生了当没发生,实质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是 “不作为”,更是失职、渎职。

纪检干部不仅不能当“看风景的人”,也不能当“别人的风景”。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空前关注,各级党委寄予厚望,广大群众更是“翘首以盼”,甚至有少数违纪干部“冷眼旁观”。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面对各界目光,广大纪检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树立“凭实绩进步、靠素质立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纪检监察事业上。要拿出“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和查处“微腐败”,积极当好新时代“护林员”,踏踏实实干出一番业绩,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回应社会期待和人民期望。

只有全面从严,方能海晏河清。新时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国家的掌舵者、人民的领路人身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更深入,让风更清气更正,让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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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2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反腐败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反腐败重拳出击引发全世界瞩目,力度大、效果明显。我们国家迫切需要把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的规范轨道。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制”偏重于法律的制定,而“治”是动态的,还包括法律实施,讲“法治”比讲“法制”更全面,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从无到有,监委诞生。其实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监察体制起源非常早。早在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始皇时期,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隋唐时期称谏官,谏官专门负责匡正国家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权力巨大的监督机构。党中央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法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对制定国家监察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举旗定向、把舵领航。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确立善的,防止恶的,称之为礼仪;禁止错误的,确立正确才称之为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立法只是为了形成一个约束,评判标准。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顶层法律设计、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制定监察法顺应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大进步,有利于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3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原原本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化思考,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首先,在“学懂”上下足功夫。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监察法第三条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则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包括行政处分、提出问责或者监察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处置。以上条款,清除了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以说,今后我们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宽、人员更多,肩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职责也更加重大。

第二,科学运用各类措施。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种措施,这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原来在纪检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的仅仅是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一些较简单的措施,现在措施增加了,我们就需要根据调查情况来确定使用哪种措施才得当。

第三,提升法规法纪水平。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越多,对纪检干部能力的要求就越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干部或多或少出现了等待、观望、浮躁、不知如何适应等情绪,要摒弃观望、恐慌心理,端正态度,在学好用好监察法的同时,还要继续强化对宪法、党章党纪党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升法规法纪能力水平,大胆行使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总之,纪检干部要时刻以“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自己,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用好监督、调查、处置措施,为建设荔波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而努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4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监察法的通过实施,将让反腐败工作有法可依。党员干部如何坚持心怀戒惧的心态,既成现实需要研究的课题,也是一道必答的考题。

明代理学家方孝孺认为:“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不难理解,句中所说的“善怕”并非指懦弱、胆小怕事,而是启示我们对法规纪律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如此才能言行适当。为政者要善怕,心有敬畏、行有戒尺,掌握好分寸、把握好自己。如此,才能站得稳、走得顺、行得远。可见,“怕”是人生智慧,也是做人品格。

“怕”就是要心存敬畏。《监察法》的出炉,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必将成为反腐败新“利器”。凡清官者,讲规矩、守纪律,心中有法;凡贪官者,心中无法,不“怕”成为核心。习总书记强调,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党员干部,莫忘“怕”字,乃人生真谛,“怕”是做人做事的规矩,是自我净化的总遵循。只有常存敬畏之心,才会不作秀、不作孽,时刻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才能堂堂正正为人,踏踏实实做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缺少“怕”字,为人处世狂妄自大、肆无忌惮,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可见,敬畏是为官的一种态度、一种信念,一种素质、一种境界。

“怕”就是要信念坚定。革命老一辈为我们树立了“怕”的典范。毛泽东戎马革命一生,不惧任何艰难险阻,但最怕老百姓受苦遭穷,当见到农民吃糠窝窝头时,禁不住掉下眼泪,这种“怕”蕴含着一种忧患和勤政意识,显现出一种信念与境界。信念,就是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追求。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如果一个人没有理想信念,就不会去坚持和奋斗。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有对共产主义的美好憧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刻牢记对党的承诺,坚定入党时的初衷,坚守誓言,用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怕”就是要使命担当。杨善洲说过“共产党人什么困难也不怕,就怕脱离群众、失掉民心。”这种“怕”的理念,是一种使命担当,体现的是共产党人为民情怀。使命担当,体现的是对党的事业的坚定忠诚,对人民利益的高度负责,对崇高使命的执著坚守。当前,面对改革中的深层次难题,要知难而进使命担当。作为党员干部要体现在使命担当上,要有“一心为民”的真心、“敢为人先”的勇气、“淡薄名利”的胸襟,大胆探索找路子,真抓实干谋福利,把群众工作干实、干细、干好,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才能赢得“民心”。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5

古人讲“以戒为固,以怠为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抓作风建设上,制定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但四风问题因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反复性,铲除四风根源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四风”反弹,作风建设当“以怠为败”。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思想上不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当前纠正“四风”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以案警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治信号,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行动上狠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当前,作风建设已步入“深水区”,很多表面的问题渐渐隐化了。“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推进作风建设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要锻炼过硬干部队伍,在组织上不掉队。“四风”违背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我们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一旦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生命力。要坚持党管干部,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要坚持抓住“少数关键”,进而让政治生态走向良治、善治;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善。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到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阶段。船行中流,一篙松劲就会前功尽弃。我们全体党员要清醒认识到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紧思想之关、抓行动之实、锻组织之队,谨记“以怠为败”的良训。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6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表决了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体现了我党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将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因此,应坚持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用法制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改革限权,用法治压缩腐败滋生空间。腐败问题高发的根源在于权力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制约,因此,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权力的大幅退缩。应建立有限政府,摒弃神话政府、全能政府模式,代之以新型有限权力政府模式,打破公共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公共权力限定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为此,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改革对政府而言是限权,对市场而言是松绑,对公民而言是赋权。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滋生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加强监督制约,用法治防范权力滥用。没有人天生是贪官,解决权力腐败关键要靠制度。好的制度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制度机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以法制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机制。要依法理清权限,对依法确认的权力要细化、量化,按照法律法规对权力做出程序性规定,规范运行流程,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实施科学分权,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有效防止权力如“牛栏关猫、进出自由”。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无处藏身,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腐败的成本。

加强立法建制,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强反腐败立法建制,目的在于把反腐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杜绝因人废法、因人改制的现象,使反腐败工作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认真解决部门立法、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加快制定反腐败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法、公共信息公开法、预防和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等,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有关行zd和经济法,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过时的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制度执行。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执法,把反腐治权的各项法律规范严格高效地执行到位,执行到人,执行到权,切实保证权力依法廉洁高效行使。要开展宣传教育,内化为执行的习惯,为制度执行创造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重典惩处,发挥司法最后防线作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和重点工作,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腐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尤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实践证明,反腐败越坚决,对腐败越实行零容忍,就越能发挥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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